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我局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一)科技部门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科技部门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科技工作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科技部门相关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科技部门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科技部门相关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科技部门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科技部门相关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科技部门相关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科技部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科室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单位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我局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说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务公开工作中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六、本制度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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