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来源: 2016-10-18 12:38:02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扶持和引导我州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切实提高我州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4〕11号),特设立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专项经费。为管好用好该项经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为州财政安排的专利申请资助专项经费。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以及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资助两次,即每年上、下半年各资助1次。州财政局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住所的个人,且专利申请地址为本州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为申请专利涉及的申请费用、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获授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三)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
第六条 资助额度:
(一)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受理的资助标准为270元/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标准为1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一次性资助53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一次性资助380元/项。
(二)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受理的资助标准为130元/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标准为6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一次性资助36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一次性资助210元/项。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报人。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经费的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二)各县、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报州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
(三)州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对批准资助的项目进行公告。
(四)各县、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九条 资助经费拨付程序:
(一)州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将资助经费统一拨付到各县、市知识产权局。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由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申请人为个人的,凭资助通知书回执、本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经费。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州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收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的专利权人,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授权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