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11-08 22:53:37

  • 登记编号:云府登1455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51号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55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2月7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7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云南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云南省科技厅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
    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本规定第五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逐步推行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
    第九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应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推荐部门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五)专业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依托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列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同时,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推荐部门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五条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科技厅、相关部门,项目推荐部门、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六条  在本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跨部门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记录衔接,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主体可申请复议。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及撤销。有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各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