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监发〔2017〕1号
有关单位:
《云南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7日
云南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财政科技支出的管理,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和《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等,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归口管理的财政科技资金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率、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的工作评价。
第三条 根据我省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绩效评价分为科技计划、专项和项目3个层面。其中:科技计划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科技计划下设专项。
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主要是针对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专项的设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计划、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针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设计、投入、活动、产出和影响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层次、分类别评价;
(二)评价重点为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
(三)评价方法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四)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五)评价结果的使用实行奖优罚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云南省有关的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评价对象的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及其他绩效评价基础材料;
(五)有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科技厅监督与绩效评价处是绩效评价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全厅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项目,对各科技计划、专项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审核、确定各类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省科技厅业务管理处室作为科技计划、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既是被评价的对象,也是评价工作的主要协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按规定申报所涉及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二是保障科技计划、专项目标的实现和达标;三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合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工作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有关材料;四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完成并提交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其中,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合同书、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及经费审计报告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规定;项目取得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登记和论文发表情况等有关材料、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数据等。
项目推荐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科技中介机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被委托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开展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程度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不同科技计划、专项的目标与特点,分类设置、分类组织评价。共性指标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效果4个一级指标,其中投入下设项目立项、资金落实2个二级指标,过程下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2个二级指标,产出下设项目产出1个二级指标,效果下设项目效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2个二级指标。另设三级、四级若干指标。一级、二级、三级指标为共性指标,四级指标为个性指标。具体指标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绩效指标体系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主要方法为: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比较法是绩效评价中最常用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价、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绩效基础信息表。在项目合同下达时,明确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方案。在实施阶段,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等方式,对项目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在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期内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是对科技计划、专项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评价准备
省科技厅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成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科技计划、专项业务管理处室开展自评时,重点对过程管理进行自评,包括项目专家论证情况、项目检查监督情况、项目管理绩效(验收率、超期情况)等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一是财政科技资金支出完整性、合理性及规范性;二是科技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三是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果。评价专家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评价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文档,明确评价的目标、要求等。专家组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评价方案,选择评价形式和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
专家评价一般采取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形式。
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评价需要在现场进行勘察、问询、复核等,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记录。现场评价的主要方法有实地考察、询问答辩和材料核实。现场评价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单位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查验与质询,依据指标体系对所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逐项指出扣分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形成对现场评价对象的评价报告。
非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独立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自评和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工作组对项目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科技专项评价结果,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形成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审定。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各专项的绩效评价情况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科技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有关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绩效评价为优良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制申报给予警示。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根据绩效评价意见,加强项目组织落实整改和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项目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或中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终止委托关系,并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需要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评价工作组织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