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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来源:楚雄州科技局    2016-11-17 15:20:28

  •       日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该《办法》是对原《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11日印发)的修订。为便于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于2007年11月11日由州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该办法实施8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州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促进彝州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原《奖励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实际工作情况。而且原《奖励办法》的依据已发生了变化,原《奖励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云政发〔2000〕98号)。2008年12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2009年11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于上位法的变化,原《奖励办法》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已经不相符、不适应,基于上述两个不适应的情况,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楚雄州科学技术局、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立足全州实际,依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楚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情况,于2014年年底开始着手对原《办法》开展修改工作,并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了规范性文件立项的请示,请求将《办法》的修订列入州人民政府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015年1月30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将《办法》的修订纳入2015年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州科技局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调研组深入到县市、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广泛调研座谈,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送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审查。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在全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分别主持召开了立法论证会、修改讨论会,最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奖励范围、评审标准及奖励标准等。重点是: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本次修改中删除了实施细则方面的具体规定。修改后,条文数由原来的67条减为29条。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由州科技行政部门以实施细则的方式另行制定。
      (二)关于奖励范围
      原《奖励办法》将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排除在杰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之外,本次修订将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纳入奖励范围。一方面,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知识、理论、方法、思想及基础资料,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积累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同样应该得到肯定和奖励。另一方面,是与上位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三)关于奖励标准
      此次修订,提高了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照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将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由原来的10万元增加到6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并按照楚雄州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进行管理。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金数额,一等奖由原来的5万元增加到9万元,二等奖由3万元增加到6万元,三等奖由1万元增加到2.5万元;科学技术合作类奖金由1万元增加到3万元。奖金总额由原来的每年72万元增加到每年200万元,约为原来的2.8倍。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规定,奖励经费从年度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