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水平,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中的先行实验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省级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国家实验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省级实验区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目标,以破解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为着力点,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完善体制机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发展现实样板。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省级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委托,履行对云南省内国家实验区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主题对省级实验区建设管理进行分类指导,并建立竞争机制,择优认定、定期检查、动态调整、滚动发展,不断提升省级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实验区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委托,组织指导全省的国家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2.统筹协调和指导省级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省级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规划和方案论证、现场考察和综合评审,认定“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对省级实验区进行中期考核和验收。
4.对省级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示范工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组织开展省级实验区宣传培训、交流合作、经验推广等。
6.组织开展省级实验区与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实施与管理。
7.其他应由省科技厅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省级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省科技厅委托,对省级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参与省级实验区规划和方案论证、现场考察、评审、中期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3.省科技厅委托的省级实验区建设其他相关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省级实验区的审查推荐工作,并受省科技厅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省级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省级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省级实验区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省级实验区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省级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省级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实验区建设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级实验区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定期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申报范围原则上可由一个县(市、区)独立申报,也可由具有一定关联的县(市、区)联合申报。多个县(市、区)联合申报时应明确建设和责任主体。
第十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生态、政治、文化发展状况,省级实验区可围绕减贫、健康、教育、环保等领域,选择重大疾病与传染病防治、健康养老、精准扶贫、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地整治和土壤污染治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水源地保护与水污染治理、特色生态资源保护等主题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重视,组织完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省级实验区创建工作已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组织机构完善,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思路清晰,主题鲜明。省级实验区创建思路清楚、目标可行;实验主题明确,提出的制约当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具有典型性,在全省具有普遍性,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推广价值。
3.条件较好,基础扎实。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条件;创建工作积极,基础扎实,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已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实验示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4. 发展领先,示范带动。产业特色鲜明,结构合理;上年度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投入增幅高于所在州市平均增幅;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数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近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单位GDP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三废处理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由省级实验区申报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2.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实验区的申请。
2.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级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3.《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4. 省级实验区申报地所在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初评。收到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
2.规划和方案编制。在初评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申报地区,编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3.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意见。
4.综合评审。现场考察通过的申报地区,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规划》和《方案》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5.认定。经综合评审通过的省级实验区,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通过后,对拟批准建设的“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建设并授牌。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规划》和《方案》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要求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规划》和《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省级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规划》和《方案》,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省级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省级实验区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主要职责是:指导编制《规划》和《方案》,跟踪项目示范工程的实施过程,协助项目示范工程管理、推进、总结、验收,并指导协调实验区对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实验区进行年度检查。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的10月30日以前上报省级实验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表。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实验区实行中期考核管理制度。省级实验区建设期满2年后,应按照实验区建设规划和方案推进落实情况提交中期考核自查报告及相关台账,中期考核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采取审阅资料、现场考察、专家质询、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经费投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主要考核地方政府对实验区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措施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建设规划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成效等。中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经费补助依据。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中期考核为合格的,下一年度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专项支持;对实施不力,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专项支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实验区工作满3年,应由省级实验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意见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省级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省级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2.《规划》和《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3.省级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省级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和《方案》。
2.省级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省级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并对通过审核的实验区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验收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验收工作。
2.验收专家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验收文件、《规划》《方案》实施情况及考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3.验收专家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评审建议,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验收评审建议决定实验区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经综合评分,总分≥90分的,认定为优秀;60分≤总分<90分的,认定为合格;总分<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验收结果为优秀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实验区。
第二十五条 对到期未通过验收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二十六条 鼓励省级实验区建设过程中(省级实验区建设1年以上),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区,对主体特色鲜明、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实验区。
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实验区的,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省级实验区,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如后续工作不符合省级实验区建设要求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实验区应对所有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评审、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评审、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激励与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实验区,认定次年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给予100万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经费补助,建设期中期考核合格后和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50万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经费补助,共计200万元。
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使用应符合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对经科技部批准认定的我省国家实验区,认定次年和验收合格后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分别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共计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可持续发展创新能力提升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统筹利用企业投入、社会资本、财政资金等,支持省级实验区的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建设。引导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实验区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
第三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围绕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按照“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原则,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着力解决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十三条 鼓励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服务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研人员和团队深入省级实验区开展技术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 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2015年1月29日发布的《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暂行管理办法》(云科社发〔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点击下载)
2.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编写提纲)(点击下载)
3.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编写提纲)(点击下载)
4.
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表(点击下载)
5.
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