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委,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州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经八届州委第81次常委会议研究,现将《关于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楚雄州委
2014年7月14日
关于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保护干事者、宽容失误者的干事环境和良好社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政绩观,增强公仆意识、开拓意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勇于突破,争做“三严三实”的引领者、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第三条 支持各级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非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上级部门或领导不得随意干涉下级的正常工作,不得对下级设置“一票否决”事项,不得违规启动对下级的问责程序。
第四条 坚持在一线岗位锻炼培养干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考验识别干部、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重大事件的实践中选拔使用干部。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建立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干事档案”制度,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对工作有激情、对群众有感情、对发展有贡献的优秀干部,要大力提拔,优先使用,并在评先评优和绩效考核奖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允许失误、宽容失败。对于在干事创业过程中非主观原因并且没有徇私枉法的工作失误不求全责备,要宽容对待,并给予改正机会;对于一般性的偏差,要帮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完善,不作处理;对于突破某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但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要明确给予支持。
第六条 保护和维护干部的正当权益,对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种上访、举报,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仔细甄别、妥善处置。举报不具体,没有可查性的,要按照举报线索分类标准及时了结;查无实据的,要及时反馈调查结果,澄清事实;因深化改革、推进工作得罪人而遭到造谣中伤、甚至打击报复的,要大力保护,消除影响,给予关怀。
第七条 着力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挖掘树立一批深化改革、推进发展、扎实干事的先进典型,积极倡导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社会风尚。对于出于个人恩怨或别有用心,乱议论、乱评论,捏造传播小道消息,造谣中伤、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改革发展事业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拓宽和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不胜任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于打着改革创新旗号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玩忽职守的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此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类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