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2016-10-17 02:53: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依托,能对不同类型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挥关键作用与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园和基地。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基本功能
(一)具有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组装集成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功能。
(二)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挥科技孵化器的作用,成为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发基地。
(三)具有培育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四)具有培养人才、补充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功能。依托示范园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队伍,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面,使其成为培养农业科技人员和开展技术培训的基地,提高周边地区劳动者科技素质。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科技示范园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二)对不同类型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关键作用与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试验区(示范区、示范基地、密集区)。
(三)示范园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明显。
(五)示范园已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六)示范园原则上应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七)已经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的示范园,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支持。
(八)专业型示范园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且盈利。
(九)综合型示范园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盈利。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示范园,由示范园管理机构填写申报书一式六份,由州(市)科技局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示范园企业需同时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示范园,省科技厅一次性给予综合型示范园牵头承办单位40万元至60万元、专业型示范园主要承担单位20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省级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已获得省科技厅经费支持的企业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实行标牌管理。对认定的示范园进行授牌,并在示范园树立标示牌,以发挥宣传、示范作用,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获“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挂牌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与示范园管理机构签订任务书,作为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复评考核制度。授牌后每3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未通过的取消称号,公告并收回授牌。
第十二条 为加强示范园的管理,对“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1月底前按任务书的要求,由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示范园工作总结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