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46号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4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42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
2017年7月20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
(一)省科技厅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专业机构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
(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进行分类指导;
(三)对专业机构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四)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云南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资产等管理工作;
(四)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完成科技报告、项目资料呈交等工作;
(五)接受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专业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和监督,完成省科技厅委托的工作,为项目管理提供支撑;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等服务工作制度,开展项目过程管理服务;
(三)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四)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和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
(七)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一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采取备案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方式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部署;
(二)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达到或接近相关规定要求;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
(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申请书);
(三)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集中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其项目推荐部门逐级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打印纸质材料同步报送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
涉密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和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结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
(二)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在分管业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或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
(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库建议。资助额度达规定数额的项目,再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八条 备案制项目,由项目推荐部门按相应管理办法组织遴选,原则上再由省科技厅分管部门审核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科学合理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财政年度预算要求,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库。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要求,从预算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项目推荐部门、承担单位应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廉政承诺、科技报告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项目推荐部门、省科技厅或省科技 厅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
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后。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及实现路径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基本没有实施项目的;
(四)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五)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六)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七)承担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八)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九)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 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 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 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 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 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 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推荐部门或专业机构申请验收。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 合同书;
(二)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 科技报告收录证明、技术合同登记号、成果登记等相关附件。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书规定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者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专家组会议评价、网络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意见,并对是否通过验收给出明确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获奖成果、登记成果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成果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管理。
省科技厅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指导服务。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在研项目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在项目执行期内,检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向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经费的,省科技厅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四十条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研发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严肃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以内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七)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要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成果登记、科技报告;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2006年4月30日发布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省科技厅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